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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十七章 国家机器 (第1/3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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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以,就算是家族,也要维持着公平正义,绝对不可以做些违法违规的事情,绝对不能跟警察、军队对着干,那只能导致毁灭!

只能在法律的这个框架内进行活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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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估计有些话,是铁嘴无法说出口的,他不仅仅是一名家族的成员。

他的身份更是一名国家军队的主官,是一名有政治觉悟、熟悉各种规则、能够在规则框架内灵活主动的行动派。

他对皇子也许很熟悉,很放松,但绝对不可能把有些话对着江宁说出来,哪怕是暗示或潜台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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换言之,有些黑色的话、灰色的话决不能经他口说出来。

能不能理会,靠你自己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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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些话是什么呢?

不是不能活动,比如对皇子,就是可以改头换面,重新生活的。

但前提是提前有安排,而且符合规定,符合各种规则允许的部分。

就算是家族想活动,至少也要维持着表面的公平正义。

在“两可之间”的事情上,才有可操作的空间,在明面的事情上,谁都不敢做什么过火的事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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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是两可之间的事情?就是可无可有、可上可下、可生可死之类,

比如无受害方的侵权违法。

(比如,高空坠物是违法行为,但没伤到人和物,但被监控拍下。是不是违法?是!

但本着民不举官不究的潜规则,只要没人起诉或投诉,是不会有人来追究这种违法的。

就算是伤到人了,如果已经赔偿,且受害方没有投诉、起诉,已完成了“私了”,也不会有检察院主动来追究违法的.

但如果有人起诉,就需要调查取证后进入流程,一旦进入流程,就需要追究违法。

而提前赔偿,或让事情查无实据就是家族可以活动的范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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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说这个违法让人不理解的话。

那就说个让大家容易理解的现实的例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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村民A,因为周边荒地里沙土较多,和几人商量后,在村里挖沙,拉出去卖钱,挖的多了,成为了一个无证采沙场。

因为看到挣钱了,引起了某些村民的嫉妒,甚至到处散布,他们挖沙会引起土地下陷。而且属于非法采集。

村民B,因为住宅比较靠近采沙场,和附近几个小伙伴一起,去采沙场讨个说法。

结果两方争吵无果,村民B激动,不让继续采沙。

两方打斗,村民B被打,多处骨折。

村民B住院治疗,村民A反复被多人劝说,主动积极高额赔偿。

村民B,不再准备告状,但被警察主动找上医院,要求给村民B进行伤害鉴定,村民B无奈配合。

村民B已经发觉不对,与村民A联系,发现自己被利用。

是当地村长儿子相中了采沙场,多次与村民A协商威胁无果,才散布的谣言。

村民B村民A均后悔不已,但为时已晚。

因为一旦构成重伤害,已构成公诉案件,已经移交检察院,不是村民B不起诉就能免于起诉的了。

事件已进入公诉程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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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这整件事有家族在帮忙,结果就可能大不同!

早期有这个苗头的时候,可以通过关系迅速办个沙场手续,让一切都变成**允许的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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